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士兵 安置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200份
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役是指当年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人武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的办法。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一)从本区应征入伍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安置。
(二)服役期间全家迁入本区,原征集地已无其他直系亲属的,可以到本区安置。
(三)非本区征集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籍是本地的,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准许易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因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地和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四)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准许易地安置。
第六条 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金标准分别为:义务兵3万,一期复员士官3.5万,二期复员士官4万,转业士官8万。
第七条 安置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3万为基数,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复员士官的超出部分和转业士官的安置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九条 在职适龄青年从经贸口应征入伍的,退役后仍回原单位安置,如本人不愿回单位,经原单位同意,由原单位按本《规定》标准发放安置金。原工作单位被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破产的,由安置机构实行货币安置。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凭安置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工商管理费;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给予一定期限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第十一条 对当年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组织企业开展退役士兵招工洽谈会,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平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