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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推进区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3〕8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8-22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从改制范围、转企改制形式、配套政策、操作程序、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区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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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区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03〕8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82号

关于推进区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区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和常州市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制范围
  凡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以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为主的,适宜于企业化运作的区属全民、集体事业单位。
  二、转企改制形式
  列入本次改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先“事改企”后,再行人员分流、身份置换和产权制度的改革。
  1、先售后股。将评估后的存量资产以净资产计价进行协议定价或市场竞价,公开出售。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也可由职工个人或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出资购买。资产出售后可由购买者吸收投资组建股份制或合伙制,也可直接转为个私制。
  2、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单位兼并困难单位,在被兼并方与兼并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兼并方出资收购被兼并方的净资产,实行整体式兼并(包括全部资产和负债),最大限度地实行资产的优化重组。兼并重组既可在本系统内进行,也可跨系统或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企业来参与。
  3、售、租、股结合。对整体改制有困难并难以一次性出售的单位,可采取分块改制的办法。在产权分块界限清晰的基础上,可采用动产出售,不动产租赁,售、租、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改制。
  4、歇业关闭。对于不能正常运转且出售重组有困难或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单位,采用先清算债权债务,分流安置人员,后申请歇业注销的办法,依法实施歇业关闭。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各单位还可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选择行之有效的改制形式和途径。
  三、配套政策
  (一)资产的评估、剥离和处置
  1、清产核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由主管部门或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事业单位在资产评估时,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潜亏、亏损挂帐、存货损失和逾期3年以上确认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及其它符合法定程序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经主管部门或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并调减净资产。核销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责成改制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清理和催收,所得收入纳入公有资产收益。
  3、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评估结果和核销报告必须在单位公示一周并无异议后,由主管部门或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报区财政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确认,并按常政发[2001]81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置。
  4、违反规定,多提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在审计评估时调整为净资产。
  5、资产剥离范围和有关项目标准:
  ① 改制单位自办的医务室、食堂、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可随经营性资产整体出售,也可在资产评估时进行剥离。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委托改制单位代管,并单独建帐,也可组成独立核算单位或由改制单位租赁使用,同时承担受托资产的维护保养费用。
  ② 离休人员的离休专项经费和统筹医疗费,在单位改制时,按每人20万元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并一次性上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上缴。
  ③ 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改制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改制时,按每人1.5万元标准计提,上缴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应全部进入医疗保险。
  ④ 富余职工安置费。按单位在册职工人数20%的比例,每人2万元的标准计提,包干使用。
  ⑤ 长病假人员费用。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到期后或上班或病退。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医疗期限计算,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原则上按每人6000元计算。上述3项费用合计从净资产中剥离。
  ⑥ 病残人员费用。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致残人员和患职业病人员(以有权部门鉴定为准)的费用,应由单位负担的生活费和护理费,对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测算扣除。
  ⑦ 50年代退职人员、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遗属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人均2万元从改制单位的净资产中提取。
  ⑧ 对长期闲置不用,难以变现,且不够核销条件的资产,经主管部门或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报区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从总资产中分离出来,由主管部门或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或委托改制后单位专项管理。
  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的净资产转让或出售,按区财政局核定的净资产为准,通过协商定价或市场竞价两种方式进行转让或出售。协商定价时,可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为鼓励经营者和单位职工出资购买公有产权,认购股份并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但累计不超过20%。如有特殊情况的,报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协商后,可再作适当下浮。采取市场竞价方式的,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制订议标规则,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职工享有优先权。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以零价出售。其资不抵债部分可作挂帐处理,经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或租赁费进行抵冲。
  7、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转让或出售的公有资产变现收入,系统内结余部分按规定50%上缴财政,50%上缴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或公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职工的分流安置和身份置换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人员分流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等途径进行。
  1、提前退休。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截止2003年12月31日(提前退休时间计算基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含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区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提前退休。改制单位需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上缴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应支付的提前退休费,所需资金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不足提取的,在系统内公有资产退出收入中解决。缺额部分由部门预算外资金中解决,部门无力解决的,由区财政解决。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上缴。
  2、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可采取以下2种方法处置。
  ① 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可与单位签定协议保留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简称协保)。由单位按企业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具体处置办法参照常政发[200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 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符合留用条件,而本人不愿意留用和企业按规定裁员的,且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3、对因工伤残并经鉴定为5-10级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军转干部、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不进行分流。
  4、“事转企”后留用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按常劳计薪[2000]142号文进行工资套改,并按企业标准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1、“事转企”后,单位的在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协保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全部由人事部门划转劳动部门管理,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应全部由事业保险系统划转到企业保险系统。
  2、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职工,由改制单位按政策规定的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分别向区人才中心或劳动就业管理处做好职工档案托管移交工作。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标准不变。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其离退休费的调整仍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执行。
  (四)其它
  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允许以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其入股比例经审定批准最高可占总股本的30%。具体参照武工商[2001]23号《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
  2、为减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本,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各项规费,严格按照原武政发[1999]134号《关于市属工业企业改制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依法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区编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事宜;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四、操作程序
  区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操作程序,由区体改办会同人事局,与主管部门确定转企改制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一是拟订改制计划,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二是召开改制动员大会,学习文件,了解政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资产评估阶段。一是做好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二是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及时办理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3、方案制订阶段。一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制订改制预案和人员分流预案,多方征求意见,逐步修改完善;二是改制方案和人员分流方案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4、申报创立阶段。一是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改制方案和人员分流方案,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分别将人员分流方案报人事、劳动部门会审,改制方案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涉及重点单位或需进一步论证和协调解决的问题,须提交区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实施;二是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改制创立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法人治理机构;三是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注销等相关法律手续。
  五、组织领导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社会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这些事业单位全面走向市场,增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统一思想认识,全力推进改制工作。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任务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责任到人,切实加强领导,区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督查、服务工作。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编办)、财政局、体改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体改办,各有关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按照全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所属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3、严肃纪律,严密实施。各部门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要严肃各项纪律,认真研究制定改制方案,并张榜公布,以增强改革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妥善分流安置好职工,严禁在资产评估,核销剥离和人员安置分流中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对有违纪违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由区体改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生产 事业 机构 改革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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