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96号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有关事项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决定,我区完成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落到实处,按照国办发[200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原由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本次改革取消的项目,撤消原文件中规定的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的以下相关条款: 1、撤消武政办发[2002]157号《关于对全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扎口管理的通知》中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许可)的相关条款。 2、撤消武政办发[2002]93号《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规范锅炉审批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涉及燃煤(油)锅炉项目行政审批(许可)的相关条款。 3、撤消武政发[2002]6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化工生产项目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涉及申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项目行政审批(许可)的相关条款。 发展计划局的申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项目退出行政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明确的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4、撤消武政发[2002]116号《关于启用武进区城镇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中涉及申报绿化工程验收项目行政审批(许可)的相关条款。 建设局的申报绿化工程验收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属事后管理方式,退出行政许可。 二、建立行政许可的设立审查制度。各行政机关凡新增加设立的行政审批(许可)及其收费事项,在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前,必须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其设立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公布实施。 三、建立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制度。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公示各行政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及行政审批(许可)的决定。对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由各相关部门在政务公示栏、政务网站上公布。 四、建立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度。各行政机关应按照上级要求和规定统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规范,并建立以下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工作程序和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违法、不当实施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适时组织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审批 制度 改革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