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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19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6)2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03-14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征收和统筹对象、标准、统筹办法、经费使用对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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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通知
武政发(2006)22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22号

关于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我区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现代制造业基地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3]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起,征收并部分统筹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征收和统筹对象: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均为征收对象。
  2、征收和统筹标准: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企业成本开支,其中1.5%部分留企业使用,0.5%部分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3、统筹办法:区政府统筹的0.5%部分,由区地税局负责按季征收,各企业应按此规定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征收期结束后,地税局将此统筹经费及时缴存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经费使用:企业可用的1.5%部分要保证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政府统筹的0.5%部分按“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示范专业建设及布局调整等,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预算,经区政府审批后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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