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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限期搬迁城市中心区重点污染企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0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3〕3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3-11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从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相关政策和主要措施、部门职责等方面对限期搬迁城市中心区重点污染企业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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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搬迁城市中心区重点污染企业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03〕30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30号

关于限期搬迁城市中心区重点污染企业的实施意见

湖塘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改善城市中心区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我区城市规划要求,决定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禁止新上污染项目(包括扩能),并对现有的重点污染企业限期迁入相关专业工业园区实行统一治理。现对城市中心区污染企业限期迁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从2003年至2005年底,对东至夏城路,南至武南河,西至淹城路,北至区界范围内(除城西工业园、鸣凰工业园外)的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施关停搬迁。
  2、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求,2004年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搬迁企业的搬迁;第二批搬迁的企业2004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第三批搬迁的企业2005年底前完成搬迁。凡需搬迁的企业,必须按计划如期实施搬迁,逾期不搬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行关闭。
  二、相关政策和主要措施
  1、企业旧址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等,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收购。其中企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已结清土地补偿费的,土地的收购价为新址用地的重置价;如补偿费未结清,应由企业结清后再收购。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收购价为出让价减去已使用年内的出让金。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的收购价,按照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经评估后确定。
  2、企业新址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旧址面积。新址的土地由区政府征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出让和租赁的方式供应给企业。土地出让金和租赁金的收缴,按照武发[20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新址土地手续的办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3、建设规费及中介服务费方面:在安置区内,整体搬迁的企业可只交纳扣除旧址建筑面积后新增部分的规费,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武政发[1999]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部门职责
  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湖塘镇政府要加快纺织工业园区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12月底前基本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确保搬迁企业按时搬迁。
  2、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会同湖塘镇政府做好迁建企业新址的选址及有关手续办理。
  3、发计、水利、供电、电信等部门要配合湖塘镇政府加快纺织工业园区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4、环保局、经贸局要加强对企业搬迁的督促、管理,并会同工商局、湖塘镇做好企业的有关变更手续。
  附:搬迁企业名单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企业  搬迁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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