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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1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监察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6)10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07-07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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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06)10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曾经是区属集体以上企业职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经过批准企业招用的征用土地工;
  2、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消时分流进入社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现人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耕地0.1亩以下的原区属集体以上企业工作过的农村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曾经工作一年以上,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我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向银行贷款的,可享受2-5万以下人民银行贷款利息60%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出资人人数和经营项目,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可按人均2-5万元的贷款额度申请贷款贴息。对利用银行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我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向银行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各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可以按此政策执行。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后,才能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和商贸企业就业,以及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或派遣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我区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派遣至各行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在剩余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并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企业新招人员按本《意见》执行。
  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可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等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我区在2005年底前已组建的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并已招用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三)继续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行政村)公示,所在镇劳动保障所核实,辖区、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继续落实我区过去有关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收集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招收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我区过去有关岗位补贴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2、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后,向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相应险种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停止申领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如转为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与有关单位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终止,而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二、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
  (五)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区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青年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名单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我区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安置补贴,具体办法按照武发〔2005〕50号文件执行。
  区财政应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谁征地谁负担”的原则,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亩1500元计算一次性安排划出,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统一使用。
  (七)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南北劳务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工作,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建立农村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奖励政策,按照武发〔2005〕50号文件执行。
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经费筹措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投入力度,从财政资金、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区、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整合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九)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的有关委托保存档案费等有关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贴。
  (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一)加强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在全区社区中开展创建“就业和社会保障示范社区”活动。依托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全区所有社区(行政村)配备一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十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镇、社区(行政村)提供的就业证明等材料,按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由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十三)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大力推广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模式,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补贴按国家和省核定的各工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由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逐步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招退工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十六)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须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十七)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
  (十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定期开展全区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区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九)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账,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充分发挥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区政府将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三)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和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四)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此前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再就业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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