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5〕85号
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5〕25号)、《常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常民救〔2004〕25号)和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04〕12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的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 2、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在按农村医保规定补偿后,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城镇医保规定不可报的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偿。 (1)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60%; (2)1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50%; (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40%; (4)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20%。 医疗救助基金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 3、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区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农村医疗保险基金中安排5%,区财政给予支持。 二、增加儿科用药目录。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中属儿科药用目录纳入农村医保补偿范围,适用对象为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含学生)。 三、患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纳入学生险补偿范围,取消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学生险三种特殊门诊费用列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增加“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后视作一次住院并按上述比例补偿”内容。 四、本补充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保险 农村 合作医疗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