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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5-00013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5)8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5-10-11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增加儿科用药目录。、患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纳入学生险补偿范围和执行时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作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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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武政发(2005)8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5〕85号

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5〕25号)、《常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常民救〔2004〕25号)和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04〕12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的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
  2、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在按农村医保规定补偿后,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城镇医保规定不可报的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偿。
  (1)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60%;
  (2)1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50%;
  (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40%;
  (4)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20%。
  医疗救助基金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
  3、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区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农村医疗保险基金中安排5%,区财政给予支持。
  二、增加儿科用药目录。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中属儿科药用目录纳入农村医保补偿范围,适用对象为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含学生)。
  三、患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纳入学生险补偿范围,取消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学生险三种特殊门诊费用列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武政发〔2004〕12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增加“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半年累计后视作一次住院并按上述比例补偿”内容。
  四、本补充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保险  农村  合作医疗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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