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武进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武进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若干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我区现代服务业,依据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苏发〔2005〕17号、常发〔2005〕27号),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并建成投运的中心城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新建现代物流中心(园区)、大型综合(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商务楼)项目,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内的,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新建四星级宾馆(酒店)项目,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新建五星级宾馆(酒店)项目,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3、部分产权对外销售的项目,销售面积占建筑总面积60%以上的,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销售面积占建筑总面积60%以下的(含60%),其销售部分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上述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相关规费在项目报建时实施缓缴,报建时缓缴部分规费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和房屋产权时结算补足。
二、有关财政奖励
1、由单个独资或合资企业新建的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中心(园区)、大型综合(专业)市场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进入其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自开业起,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奖励,第三年奖励50%。
2、由单个独资或合资企业新建的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之间的现代物流中心(园区)、大型综合(专业)市场和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之间的商场,进入其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经营主体,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自开业起,区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年奖励50%。
3、进入上述项目的合法经营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款的经营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年核定税额。
4、上述项目内由失业、下岗职工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成立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性劳动组织,失业、下岗职工或退役士兵占该劳动组织总人数的6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社区(社会)服务收入,可持失业下岗职工《就业登记证》等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
5、新建四星级宾馆(酒店)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全额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应缴纳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开业三年内完成四星星级评定的,优惠政策延续一年。
6、新建五星级宾馆(酒店)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应缴纳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开业三年内完成五星星级评定的,优惠政策延续两年。
7、新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企业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应缴纳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8、现代物流中心(园区)、大型综合(专业)市场和商场自开业之日起综合税收年增幅须达到15%方可享受上述财政奖励政策。
9、属于老市场整合或异地新建项目,享受财政奖励政策时,应当扣除原老市场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基数。
三、有关规费
1、由单个独资或合资企业新建的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中心(园区)、大型综合(专业)市场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进入其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经营主体,第一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免收,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综合规费(包括防洪保安资金、物价调节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社会性开支,下同)先收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
2、由单个独资或合资企业新建的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之间的现代物流中心(园区)、大型综合(专业)市场和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之间的商场,进入其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经营主体,第一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综合规费先收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奖励。
3、新建四星级宾馆(酒店)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企业综合规费先收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奖励;开业三年内完成四星星级评定的,优惠政策延续一年。新建五星级宾馆(酒店)项目,建成开业之日起,企业综合规费先收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开业三年内完成五星星级评定的,优惠政策延续两年。
4、新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自开业之日起,企业综合规费先收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
四、操作办法
1、物流中心、专业市场和商场项目由举办单位向区发改局提供上年度项目内经营企业或经营户上缴税收明细清单和奖励分配方案,其它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提供税收明细清单。税收明细清单须经国税、地税、人行金库部门盖章确认。
2、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举办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3、物流中心、专业市场和商场项目举办单位将资金奖励分配方案予以公示。
4、规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返还由武进工商局、区建设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
五、其它
1、政府对有关服务业重点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具体标准及执行办法参见武政办发〔2006〕6号《印发关于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以上税、费区财政留成部分资金奖励须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后,于第二年起逐年奖励给项目举办单位,由举办单位兑现给各经营企业或经营户。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足部分套算成建筑面积缴纳56元/平方米的易地建设费。
4、房地产项目和其它服务业项目中包含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5、其它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可以参照执行。
6、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本文规定的建设期限之前举办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