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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4-0000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4〕5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4-05-11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告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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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
武政发〔2004〕5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55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两年,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区实际,曾多次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的专项整治活动,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占地,乱搭乱建房屋,造成了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和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更为严重的是,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见利忘义,利用拆迁房屋的废旧建筑材料突击建造危险房屋,给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坚决扼制“两违”反弹,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开展对“两违”的集中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新建、翻建(含加层)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正在建设中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对违法建、构筑物自行实施拆除。
  二、对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拒不接受劝阻,继续强行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直至强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法者自行承担。对阻挠执法部门执法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建成的“两违”建筑,由国土、规划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计划分别作出处理。凡“两违”建筑,包括在统一拆迁中拆除的“两违”建筑,一律不予经济补偿。
  四、严禁为“两违”提供相关建筑材料和施工服务,对专为“两违”提供劣质建筑、装修材料,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经营者,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专为“两违”提供施工服务的无施工资质、无施工证的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由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各级党员干部应带头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执行本通告精神,凡有“两违”建筑的,必须带头自行拆除。对不听劝阻,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的,除依法强制拆除外,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对确实符合建房条件的紧房户和缺房户,可逐级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由区政府按照城市化要求统筹进行安排。
  七、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实施监督,区政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6550554   6312510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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