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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0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3〕3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4-11 发布日期: 2008-04-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告对关于禁止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提出了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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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的通告
武政发〔2003〕3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35号

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的通告

  山石资源属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为了依法保护我区的矿产资源,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制止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区人民政府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就禁止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通告如下: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办理登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矿。
  二、国家保护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或侵占矿产资源。
  三、坚决制止一切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的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擅自采矿或者继续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或侵占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矿产品和扰乱矿区生产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强行非法采矿和乱占矿产资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防止非法乱采乱占矿产资源现象的发生。
  七、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持关停采石宕口现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废弃矿产地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八、保护矿产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鼓励群众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6550554,6573786。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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