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7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财税工作秩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财税工作秩序的通知》(常政发〔2006〕3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财税工作秩序通知如下: 一、部分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而形成的税收征管归属问题。所有纳税人统一按照经营地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新办企业及因搬迁、重组等因素跨地区变动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统一按生产经营地原则办理变更手续。税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办理户管转移手续,防止户管鉴定和纳税地不一致。 二、对无证无照、只生产不开票、多生产少开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问题。各镇、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巡查,及时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税务部门要协同采取措施,一律补办工商、税务登记。对只生产不开票、多生产少开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在掌握情况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区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各镇、开发区要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开展工作,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 三、区内工业企业今后整体搬迁形成的税收留成结算问题。本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到开发区,在一轮财政体制年度内,搬迁前形成的财力基数部分,按原办法结算。超基数部分中,属于原主管镇既得财力的,年终由区财政会同原主管镇和开发区进行财力结算。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结算及优惠政策问题。 1、如房地产企业注册地与开发地不一致,则开发地财政应分成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年终由区财政会同注册地和开发地财政按现行体制进行财力结算。 2、目前,一些镇(开发区)通过税收返还、规费减免以及财政补助等方式,吸引房地产企业到本地区注册,导致各地优惠政策的攀比,也造成了税收管理的混乱和政府财力的流失,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注册登记、属地经营等工作,公平纳税环境,严禁各镇、开发区利用与上交税收、规费挂钩或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相互抢拉房地产税源。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对违反规定优惠给企业的区级留成财力部分,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实行财力扣款。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管理 财政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