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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3〕3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4-11 发布日期: 2008-04-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从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和审批机制、依法强化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等方面对全区规划工作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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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工作的意见
武政发〔2003〕3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工作。
  1、要明确新的规划定位。我区作为常州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纳入全局、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形成特色”的要求,以城镇一体为总目标,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区的发展定位是:以武进中心区为核心、重点镇为网络、高新技术为先导、新型工业为主体、科教文化为支撑、都市农业为优势、生态旅游为亮点的园林式、现代化新城区。武进中心区要建成:现代化的科教文化区、新型工业区、商贸服务区、生态居住区、观光休闲区。要依据新的发展定位,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
  2、要加快各类规划编制。区规划部门要配合常州市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总体规划的修编,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高新区、太湖湾旅游度假区等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各镇和建设部门要加快各镇区域总体规划及重要部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3、要进一步放开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重要地段、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方案。
  4、要建立城市规划方案公开展示制度。通过开辟专门公示场所等多种形式征询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形成公众对规划编制的参与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和审批机制。
  1、建立健全规划决策和审批工作机构。区成立城市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重要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如重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较大规模临街建筑和居住小区、标志性建筑等)的审定。报区城市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必须先进行方案评审,涉及公众利益的,还应征求公众意见。成立规划和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区规划和建筑方案的评审。涉及具体项目的评审,由其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报请区规划和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评审通过的规划,按要求报批。
  2、明确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区总体规划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常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城市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报区政府、区委常委会论证,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区详细规划及其重要地段、重大建设项目、各建制镇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都必须经区规划和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区城市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组织编制,分别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各类开发区按照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负责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工作。
  3、建立规划和建筑方案修改的认定和备案制度。凡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变更,如需调整, 必须对规划实施情况、调整理由等进行说明,由原审批机关作出认定并备案。属于修编的规划必须重新报批。
  三、依法强化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
  1、加强规划的统一管理。全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规划。任何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破坏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城市公共设施、河湖水面、供电高压走廊、微波通道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要加强城市道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任何建设不得压占道路规划红线,道路两侧规划绿地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建设。
  2、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道路、管线、园林设施等工程都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展计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在出让、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要求进行出让、租赁和转让。
  3、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划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违反规划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严格把好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关,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认可文件,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对违法建设不接受处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加强对利用单位原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的规划管理,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建直接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设施时,应在小区内公示,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加强对居(农)民和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在湖塘镇和高新区南区、太湖湾旅游度假区等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私人住宅,无房户和缺房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现有的危旧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仅限原样原面积整修。
  四、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1、严肃规划管理纪律。凡从自身利益、局部利益出发、置城市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于不顾,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处理,对无视规划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实规划监察大队力量,加强对各类建设的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和举报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违法建设,可以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对阻碍公务的,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大案要案,新闻媒体要进行公开曝光,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依法管理和建设城市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真正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城市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坚持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整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2、各级政府要把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规划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镇建管所要明确专人负责规划工作。对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大力普及城市规划知识,广泛宣传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和宣传,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的规划知识培训,并建立严格考核制度。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民规划意识。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规划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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