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5〕94号
关于取消区公安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常州市公安局行政效能中心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原由区公安局审批的以下行政审批项目: 1、申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许可及申领《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2、申领工程爆破项目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证; 3、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审批实施主体为市公安局); 4、申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证明(审批实施主体为公安部); 5、申报摩托车延缓报废(审批实施主体为市公安局); 6、申领《枪证》、《持枪证》。 原由区公安局办理的《受理国籍申请》审批事项退出行政许可。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完善各项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树立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审批 项目 取消 通知 抄送:常州市公安局,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