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5〕35号
关于建立武进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成立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由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正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信访局的分管领导等人员担任(名单附后)。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适合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特点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等仲裁工作规程,有效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不断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化解土地承包、流转矛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区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信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从而促进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附件:武进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农村 土地 管理 机构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