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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3-00002
主题分类: 贸易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3〕1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3-02-26 发布日期: 2008-04-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促进开发型经济发展的奖励及优惠政策提出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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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政发〔2003〕1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3]1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外资,扩大自营出口,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加速发展开放型经济,全面实施我区经济国际化战略。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区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出资比例在25%以上,除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外,从获利年度起的第3年到第5年内,企业当年度应缴纳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的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从第6年到第10年给予50%的奖励。对1998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二、鼓励外商增资扩股(包括收购中方股权)。对1998年9月1日后,在我区批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商增资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当年度起,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或在减半征收期间,企业当年度实缴所得税减去上年度应缴所得税并形成区级财政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到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三、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我区批办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业生产性项目,比照第一条款的奖励办法执行。对能促进我区农业发展、带动农户种、养殖业致富的非生产性农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应缴纳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的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到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四、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服务业项目。凡在我区批办的基础设施、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应缴纳所得税形成区级财政的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第3年到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五、对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的用地价格实行特殊优惠。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根据外资项目规模、技术水平和产业档次等情况给予特殊优惠。
  六、激励盘活资产存量。外商收购房地产或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新办工业生产性项目的三资企业,对缴纳的契税,自投产后的一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同时,对5年内缴纳的房地产税给予全额奖励。
  七、鼓励自营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抵押贷款,其应退未退税款月平均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证明按余额的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50%给予利息补贴,按月计算,每半年兑现一次。
  八、鼓励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国(境)参展,欧、美、澳洲等每个摊位费奖4000元,东南亚、东欧、非洲每个摊位费奖2000元。
  九、从2001年度起,各镇三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比基数增收部分,镇财政分成12%。各镇办在开发区的外资项目,利用外资指标开发区和相关镇各按50%计算,企业正常运行后形成的税收,开发区按镇分成标准返回相关镇50%,返回年限由开发区与镇签订协议。
  十、利用外资引荐奖。对农业、服务业项目及其他合同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单体项目的外资引荐者,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其他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0.5%给予奖励。
  本意见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实施,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外向型  经济  管理  意见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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