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11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06〕1号)和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对《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04]121号)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增加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贴 从2006年1月1日起,常州市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补贴由原来的5元提高到10元,区财政补贴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35元,镇财政补贴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15元。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补偿的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参保学生除外)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3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300以上到4000元部份 补偿50% 4000以上到10000元部份 补偿60% 10000以上到30000元部份 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份 补偿80%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农村 合作医疗 保险 调整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