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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06-00005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6)11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6-07-05 发布日期: 2008-04-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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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武政发(2006)11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11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06〕1号)和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对《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04]121号)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增加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补贴
  从2006年1月1日起,常州市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补贴由原来的5元提高到10元,区财政补贴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35元,镇财政补贴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15元。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补偿的标准
  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参保学生除外)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下表规定分段计算,累计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300元以下                               不予补偿
  300以上到4000元部份            补偿50%
  4000以上到10000元部份        补偿60%
  10000以上到30000元部份      补偿70%
  30000元以上部份                    补偿80%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农村  合作医疗  保险  调整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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