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5〕9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
常州市武进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进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由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区(包括湖塘镇、牛塘镇、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武进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城区以外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为规划管理部门) 第五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计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平衡、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城区原则上严格控制架空管线的建设,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计 第六条 根据总体规划,管线各专业部门应与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 在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及两侧规划建设退道路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应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与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八条 管线规划编制和设计应调查管线现状资料并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架空设置的电力和通信等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四)在已有地下管线资料的区域建设管线时,建设单位应向常州市武进城乡建设测量队(城区内)或向常州市武建建设测绘中心(城区以外)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供设计时参考。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在规划上相交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十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十一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在初步设计方案中确定,设计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桥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建设位置。管线通过桥梁,应保证桥梁安全和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等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特殊情况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类管线规划设计方案经审议修改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定,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管线的孔数、坡度、标高等一般由管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区、道路等综合性项目的管线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周边管线现状和规划要求组织管线综合设计,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会审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 新建城镇道路上的各类管线必须同时施工、同时建设。 第十六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进行实施的,应报请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章 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在规划道路及道路两侧、单位外部,进行下列管线建设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道路红线在12米以上(含12米)的道路上的各类管线; (二)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三)雨水管、污水管等重力管管径≥400毫米的; (四)供电电压≥10千伏的; (五)供电、通讯等电缆地埋二孔及二孔以上的; (六)在工厂区外的各种工业管线。 第十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下列管线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过程中接受规划管理部门检查和协调。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的; (二)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架设的; (三)供电电压在10千伏及以下不升压的输电线路,规划道路红线12米以下的路灯电缆; (四)住宅小区内部管线; (五)按规划位置及要求延伸30米以内的; (六)横穿道路的管线,破路长度小于30米的; (七)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 第四章 规划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结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需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 (二)需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第十六条范围内的管线建设项目,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管线工程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经建设、城管、公安、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持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到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自发证日期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管线工程开工后应连续施工,及时完工,施工中需暂时停工的,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后续工程内容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挖掘道路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中造成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经查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在施工中建设单位应确保相邻管线的安全,建设单位应通知相邻管线权属单位。相邻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巡查,确保自身管线安全。 施工中需对规划要素(如管位、标高、管径、孔数等)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现势性,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规定要求,在工程施工中或覆土后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现状图和管线探测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的规定收取。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竣工图及电子软盘等向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建设,有关部门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违法建设造成其他管线和设施损坏的,由违法建设单位赔偿损失;违法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时必须无条件迁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 管线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4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