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3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
计税依据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42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
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