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由于《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水泥厂桶库暂免征房产税的批复》(苏税三[93]043号)与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故予以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涉及水泥生产企业圆筒库的房产税问题,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三处 夏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