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二处 张海珏
国家税务总局
急 件
国税函〔2008〕8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