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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9-00013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85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8-10-17 发布日期: 2008-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进一步明确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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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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