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总机构及时向其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并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对无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提供外,还应及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
二、结合我省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预算管理体制,总机构在我省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总机构不在我省的,其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按照税款分配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二处 叶华
国税函〔2008〕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