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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9-00010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财税〔2008〕4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8-09-23 发布日期: 2008-09-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进一步明确了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具体优惠操作办法、财务核算要求。

相关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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