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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9-00002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65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8-07-03 发布日期: 2008-07-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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