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四处 季志祥
特 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
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
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