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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8-00013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发〔2008〕5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8-05-13 发布日期: 2008-05-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

相关阅读: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国税发〔2008〕5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发[200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国税发[2008]75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

_____________(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声明如下:

我单位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自______年____月起放弃所有经批准、备案或不需备案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包括出口退税所述免税)的免税权,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按适用税率(征收率)依法申报纳税。

 

             声明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声明一式两份,一份声明人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备存;

2、纳税人自提交声明次月起,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

 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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