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常国税发[200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8]3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8〕3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注意了解与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