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常国税发[200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常国税发[2008]29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26号)转发给你们。
二○○八年三月十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2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