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2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一处 袁震
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