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一处 袁震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
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