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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8-00032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8-04-02 发布日期: 2008-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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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的“从业人数”是指按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的企业从业人员数,“资产总额”是指按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二、2008年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2007年度从事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核实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行业和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下发后,《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48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汪礼娟  校对:税政二处  朱健

国家税务总局

特 急

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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