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常国税函[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常国税函[2008]42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
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8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
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