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20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汪礼娟 校对:税政四处 孙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