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武国税发[2008]16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常国税发[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常国税发[2007]163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