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8]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
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8]21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