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提升办税服务水平
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科(室):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提升办税服务水平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打印:徐湘苏 校对:吕文英 共印3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8〕89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提升办税服务水平的工作意见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快实施“三个一流”工程,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征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打造一流的纳税服务品牌,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
(一)各级领导要率先转变作风
各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要率先深入学习贯彻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精神,充分认识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对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要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工作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二)机关处室要带头转变作风
各级机关处室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基层排忧解难。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布置工作的时候,要多为纳税人和基层着想,尽可能地提供方便。要跳出部门框框,多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要求基层做到的,机关首先做到。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培养典型;对基层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布置的工作存在不合理的方面要及时改进,真正体现出“一流的服务水平”。
二、全面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一)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
1、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对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2、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3、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4、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5、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6、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7、简并审批环节,减少纳税人资料报送。为方便企业办税,全市所有办税大厅严格实行“一窗式”办税操作流程,前台一个窗口受理所有涉税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从速办结。
8、简并纳税资料,解决纳税人办税“往返跑”问题。实施《网上申报和财务会计报送办法》,网上申报纳税人在月、季度均不需向地税部门报送纸质资料,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全年度纳税申报明细汇总表》。按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涉税资料,原则上网上报送。
9、简并调查事项,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对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调查资料,凡是能通过地税网上工作平台查询获取的,不再向基层部门或纳税人索取,直接由软件查询产生后上报。
10、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行国、地税联合办证、个体市场联合委托代征模式。依托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国、地税税务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联合办证、单向收费;国、地税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实行对个体、市场及其他零星分散税收统一委托代征。
利用社会资源,对二手房、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实行源泉控管的委托代征办法,使有限的税务人力资源能集中为重点企业服务。
11、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无区域办税新路子。全市在网上申报达已到95%的基础上,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实行发票查询真伪网上比对,减少企业上门比对。在实行CA认证之后,创造条件,积极拓展集网上申报、鉴定、审批为一体的“全业务网上办税”服务系统。
12、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全天候为企业提供服务。“12366”系统八小时以内提供人工服务,及时解答纳税人所有涉税问题;工作日之外提供语音留言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回复;推行12366短信催报催缴业务,减轻基层负担。
13、强化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税务中介行为。税务代理业务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机关将加大对税务强制代理和不规范代理收费行为的依法监管与处罚力度。除法定需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涉税代理业务外,不得另设其他以代理为前置条件的涉税事项;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推行“先服务后收费、多服务少收费、服务不到位不收费,按代理收费标准下限实行收费”的收费优惠服务。
建立行业公告制度,将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在所有办税大厅张榜公布,让企业自主选择。严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介绍业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二)发挥杠杆作用,落实优惠政策
1、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增加发展后劲。根据市科技局传递的企业备案资料,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一周内上门辅导政策到位。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实行申报审核管理,取消备案制度,进一步方便企业。
2、做大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培养后续税源。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对近两年新办的物流业、动漫业、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行业实施重点服务、跟踪管理,帮助企业早日做大做强。
3、主动适用宏观调控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要用足用好现有一系列有关房地产业开发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等环节遇到的涉税问题,密切关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4、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大力宣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重点抓好对重大税收政策调整事项的辅导,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原来企业必须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的限制,要及时帮助更多区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5、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环保搬迁(关闭)企业、改制兼并等企业解决困难。对上述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要对照现行有关政策,认真帮助解决;对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要主动向上级机关汇报,争取支持与帮助。
6、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与再就业重点政策扶持。对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办、征前减免;凡需国、地税分别审批的,实行一家受理、国地税内部资料流转、分别审批的办法。
(三)减轻企业负担,推行阳光稽查
1、坚持执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除各类举报、上级交办、专案及普通发票协查等涉税案件外,每月1-25日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以案头评估为主。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尽量采取调账检查办法,减轻对企业的干扰;对同一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每年至多一次;对获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两年内免除日常税务检查。
2、实行人性化税务稽查。实施“查前预告、查中辅导、查后建议”制度。税务检查中的案件处理,按“自查从宽、初犯轻罚、恶劣重罚”的原则统一处罚。
3、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充分保障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正地处理纳税争议。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服务规范,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水平
(一)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认真实施“一窗式办税服务操作流程”,对纳税人日常办税事务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形式,规范服务,提高办税效率。
(二)规定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1、受理纳税申报;
2、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
3、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4、首次领购发票审批;
5、发票发售;
6、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
(三)规定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
1、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办结事项: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
(2)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每月末前5日内)。
(3)受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申请应于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开具。
2、15日内办结事项:
(1)政策公开。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通过规定渠道公开。
(2)纳税人咨询的回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
(3)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其他时限:
(1)对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减免税申请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由县(区)级和省辖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需要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4)收入退还申请审批。已批准的退税,在自批准退税的批文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税款退库。
(5)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限时办结的事项。
四、完善组织考核机制,树立责任意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三个一流”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纳税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机制。要加强对纳税服务过程的监督和考核,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人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并逐步增加定量考核和日常监督所占比重。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推出的所有服务举措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要通过城调队问卷调查、纳税回访、座谈会、接受投诉和评议等形式,引入第三方评价,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部门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纳税服务质量进行评判。
(二)对于年度纳税服务水平考核得分前3名的单位(处室),市局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考核成绩显著的个人,市局将评选年度“十大纳税服务标兵”予以表彰。对于年度纳税服务水平考核得分排名末位的单位(处室),市局将通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及时提供纳税服务的个人,要严肃追究其经济与行政责任。
(三)市局由征管处、基层工作处、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辖市区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市局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
(四)本工作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如总局、省局对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有新的要求,则适时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张仕孝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