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4]3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政策 执行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1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曹薇娴 共印2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25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软件 高新技术 企业 优惠 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16日印发
打字:曹霞 校对:二处 周淼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先后发布后,一些地区反映有些政策存在执行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7月16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