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3]3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房产税 租赁 征收 转发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8日印发
共印9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3]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7月2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赵文华 共印25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3]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
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悉。现函复如下:
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论据。因此,对纳税人出租的房产的
行为,不论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是否超过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均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此复。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房产税 租赁 征收 批复
抄 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
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月24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三处 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