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
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2]36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元月二日
主题词:营业税 林地使用权 转让 征税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月9日印发
共印11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2]36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
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2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2]13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2]7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9月10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一处 袁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7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52号)收悉。以研究,现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8月7日印发
打字:王静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