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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3-00074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征发〔2003〕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11-03 发布日期: 2008-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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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征发〔2003〕6号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征发[2003]11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转发  税收  优惠  通知

抄  送: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3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征[2003]11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苏财税[2003]21号及苏国税发[2003]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对象

    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属于2002年10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领取地方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新办”必须是从无到有新组建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新资金、新设备(设施)、新场所、新执照。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合并、分立、扩建、搬迁、改变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

二、享受政策的行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处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或异地经营,其只能选择其中一处个体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个体经营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既有免税项目又兼营不予免税项目的,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可免税项目的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政策执行期限

    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后,从事经营应税劳务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营业税定额核定;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由纳税人提供国税部门增值税计税依据。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营业定额或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㈡应纳税额确定后,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进附报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身份证;4、雇工花名册;5、《再就业优惠证》。第1-4项提供复印件,第5项提供原件。

    ㈢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按年审批,新办个体于每月25日前申请办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㈣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从事经营至减免税批复下达前,已缴入库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五、具体管理要求

    ㈠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各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次月10日内将减免税汇总表上报市局征管处。申请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主管地税机关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严格审核,对伪造、涂改、借用他人《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经营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审核同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注明享受减免税情况。

    ㈢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尤其对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管理,规范、控制发票开具和领用。对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㈣主管地税机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应认真审核。经年检合格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继续受理办理减免税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年检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附件: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申批表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税收  优惠  政策  通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7月9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杜俊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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