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
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4]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收入 处理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印发
打印:徐湘苏 校对:陈华 共印35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2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
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7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徐红珍 共印1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1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
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广播电视 广告收入 免征 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1日印发
打字:曹霞 校对:二处 周淼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国税发〔2001〕15号文有关政策的函》(〔2003〕广发计字1072号)。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抄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1月20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