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
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财税[2004]2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储备 粮食 税收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打字:徐湘苏 校对:吴凤华 共印30份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4]2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6月11日印发
共印60份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4]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
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