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
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财税[2004]2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天然林保护 税收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4]2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天然保护林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3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
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