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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3-00070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5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12-17 发布日期: 2008-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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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5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发[2003]79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个人所得税  征管  批复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3〕79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个人所得税  征管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5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季苏云         共印30份

 

前文作废,以此文为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15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3]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8月8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四处  季志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

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采取核定征税办法的纳税人(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等方法的纳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纳税人所得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三、对原按照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改变原附征方法,重新确定与新情况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

 

 

二○○三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7月4日印发

打字:王静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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