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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3-00066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6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12-22 发布日期: 2008-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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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65号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3]20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财产  损失  扣除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3〕20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财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的确认

   (一)财产损失项目的确定: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存货损失报核:①盘亏的存货;②已毁损的存货;③已霉烂变质或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或经营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需报废的存货;④其他经有权部门出具确凿证据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而需报废的存货。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固定资产损失报核:①盘亏的固定资产;②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③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④其他尚未提足折旧而提前转让形成损失或报废的固定资产。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无形资产损失报废: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②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③其他以有权部门出具确凿证据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坏帐损失报核: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④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收账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并且能够证明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⑥符合债务重组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

    以上应收账款(包括预付账款)均是指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债权,企业在非购销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得作为坏帐损失(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报核:①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②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③其他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的确定:

    1、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一般应以各项资产成本价值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并视企业的账务处理情况扣除变价收入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确认税前扣除金额。

    2、企业的各项资产成本价值的确定,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对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形式取得或换入的资产,原则上按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确定其成本价值。

    3、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制改组过程中,已被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折扣、核销净资产的,其已折扣、核销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在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期限内,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按规定不计提或少提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其未计提折旧或摊销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门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于审批权限

    市区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存货类年度净损失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年度净损失总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年度净损失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呈报省局审批。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类年度净损失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度净损失总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年度净损失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呈报省局审批。

   (三)坏帐损失类、股权投资损失类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由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年度净损失总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呈报省局审批。

    武进局、金坛市局、溧阳市局比照市区审批权限执行。对需报省局审批的,先上报市局,由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关于申报办理时间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申报,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人为调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税前扣除。

    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对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报送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各主管税务分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的,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报送市局。对需报省局审批的,各主管税务分局(含武进、金坛、溧阳)应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局。

    四、关于财产损失报送资料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损失项目、损失原则、损失金额等,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如设备管理部门、仓库保管部门、账款催收部门等)签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财产损失调查报告(表一);

    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员注明调查情况(如损失项目、金额、原因、处理意见等),经管理科、主管分局签注意见并盖章。对已经改制的企业还应说明企业改制情况、在改审计评估过程中有关资产是否已经处理、已处理金额等。对近两年来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也应予以说明。

   (三)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应根据规定填写,并按明细分别填列,对申报明细内容较多,不便于明细填列的,可按汇总数填列,并附报损失清单说明。

   (四)各类财产损失附报资料;

    1、存货损失类:应附报当期库存商品明细帐,盘点表,职能部门出具的清查报告或鉴定报告。

    2、固定资产损失类:应附报固定资产明细帐,原始发票复印件,职能部门出具的清查报告或鉴定报告。

3、坏帐损失类:应附报应收账款明细账,原始发票复印件(对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可不提供发票复印件,但需写明账款发生时间、主要业务内容、金额、发票号码),企业应收账款催收磋商记录或企业应收账款催收部门的详细说明,属于债务人关闭撤销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件,属于债务重组的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债务重组协议等。属于预付账款的还应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对已改制的企业还报送改制过程中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净资产确认文件以及应收账款折扣净资产的批准文件,同时填报《改制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明细计算表》(表二)。

4、股权投资损失类:应附报长期投资明细帐,投资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验资证明复印件。

5、对已改制企业同时应附报相关报批内容审计评估报告复印件。

6、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  财产  损失  扣除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6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季苏云       共印30份

 

 

 

附表一:

财产损失调查报告

企业名称

 

微机代码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征收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

 

已缴所得税

 

报批项目

 

是否改制

 

改制时间

 

报批内容在改制过程中的处理情况

 

 

 

调查人员意见:

 

 

 

签名:

管理科意见

 

 

 

 

签名(盖章):

主管分局意见:

 

 

 

 

签名(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主管分局留存二份,报市局一份(市局审批)。

2、企业报批多个损失目的,应分别填报。

3、“报批内容在改制过程中的处理情况”包括企业申请报批的损失项目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已经折扣、核销净资产以及已经折扣、核销净资产金额。

4、“调查人员意见”、“管理科意见”、“主管分局意见”均应写明明确的审批意见和审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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