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4]5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扣除 审核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权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申请后,需严格按照《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地税一[1999]37号)的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调查核实,并由调查核实人员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结合企业技术开发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企业上年度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予以确定,同时对本年度的技术开发立项、开发计划、开发费用预算等予以核实说明,并对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提出明确意见。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受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请后,须结合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预算与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其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本技术开发项目,是否有明细帐单独核算该费用等,并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金额提出确认意见。
三、关于资料的报送:
(一)企业的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地税);
4、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计经委等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鉴定)书或批准文件,因特殊情企业无法提供此报告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
5、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资料。
(二)企业年度终了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局核发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原件;
2、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附件);
3、上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结算明细资料;
4、抵扣年度技术开发项目年度结算明细资料;
5、抵扣年度“企业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将企业申请资料上报市局的同时,需将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作为上报资料一并上报。
四、时间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报市局确认。
(二)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请及相关资料,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
五、各市局、武进地方税务局享有本通知中所述“市局”权限。
附件: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抵扣申请审核表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曹薇娴 共印10份
附件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申请审核表
抵扣年度: 单位:元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技术开发项目
微机代码
技术开发费资金来源
国家(财
政)拨付
上级主管部门拨付
向下属
单位提取
企业
自筹
总
计
项 目
序
号
企业填报数
税务机关审核数
上年实绩
抵扣年度实绩
增减%
销售(营业)收入
1
技术开发费用
2
利润总额
3
应纳税所得额
4
技术开发费抵扣额
5
抵扣后应纳税年得额
6
技术开发费用明细情况
研究机构研究开发人员的
工资薪金等费用
7
消耗的材料、技术图书
资料费
8
劳务费用(设计费、工艺
规程制定费等)
9
研究开发所需设备和设施
的折旧
10
专利权和执照费等的
摊销
11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
试制费
12
与新产品的试制的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另附明细表)
13
合计
14
法定代表人:
(章)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公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4]1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权限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等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95号)中有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权限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审核权限的调整
对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项目采取审核与备案相结合的办法,授权市、县级地税局对其审核,并报省局备案。具体程序为:
(一)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申请后,报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市、县级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格式分别见附件1、2),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纳税人。
(二)各市、县级地税局按季度将审核情况报省局(税政二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并将已审核的技术开发项目内容汇总列表(表样见附件3),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备案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省局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对其中有疑问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要求补充有关资料或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相关市、县级地税局。各市、县级地税局对省局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苏财税[2003]81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对符合条件且技术开发费用在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业企业,各市、县地税局应及时做好宣传工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补办立项确认手续。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档案管理,详细记录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础数据。各省辖市地税局要对辖区内每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编制《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表样见附件4),对所得税税源影响较大的,应加以详细说明。
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辖市地税局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及分析报告报省局(税政二处)。
四、技术开发项目审核确认权限调整后,各市、县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核确认等相关工作,同时应加强对抵扣环节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该政策的正确执行。省局将不定期对这项工作进行抽查。
五、有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事项仍按苏地税发[1999]09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样式)
2、技术开发项目不予确认通知书(样式)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核备案表(样式)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
二○○四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费 审核权限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2月6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朱健
附件1:
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样式)
(文号)
(主管地税机关):
你局报来的(××企业)开发××项目申请确认的资料悉。经审核,确认其属于技术开发项目。对上述项目开发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市、县地税机关公章)
抄送:(××企业)
附件2:
技术开发项目不予确认通知书(样式)
你局报来的(××企业)开发××项目申请确认的资料悉。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对其不予立项确认。该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享受有关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附件4: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
编报机关(公章):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
本年度核准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户数
本年度核准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本年度核准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费金额
总额
其中: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金额
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
本年度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度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本年度加计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局长: 处(科)长: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不包括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