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征发[2004]5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起,各分局应将辖区内经营额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报区局征管科。
二、报送时间:每年7月5日前报上半年情况,次年4月1日前报上年累计情况。
三、报送要求:分局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除纳税人注销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每年都应按时报送该10户的经营、纳税资料。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税收 征管 个体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2日印发
打字:徐湘苏 校对:蒋 洲 共印:3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征〔2004〕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起,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及市局各税务分局应将所辖的经营额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见附表)
二、上报时间:每年7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情况,次年4月10日前上报上年全年累计情况。各单位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特殊情况 (企业注销)外,每年都应按时报送该10户的资料。
三、上报形式为各单位将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通过FTP传送电子文档。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征管 个体 税收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3月31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周洪庆 共印30份
附表:
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填报机关: 所属期间: 单位:万元.人
项目
户名
经营
行业
注册
资本
雇佣
人数
征收
方式
经营额
增值税
营业税
个 人
所得税
其他
税收
合计
局长: 科长: 制表: 上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 本表年度报送时应反映当年度的累计数。
二、经营行业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的通知》中填报口径所列举的13种行业填报。
三、 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查帐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四、 经营额为税务机关掌握的业户经营额。
五、其他税收包括业户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4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4]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自2004年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应将所辖的经营额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各市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已注销。
二、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个体工商户的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工作,总局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为此,请各地将本地区的此项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建议于2004年4月1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并通过FTP传送电子文档。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7日印发
打字:曹霞 校对:征管处 樊立亮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