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二[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所得税 捐赠 扣除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3〕1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3]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2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徐红珍 共印10份
江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苏地税函[2003]11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3]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7月25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石成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3]7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