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4-00041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税〔2004〕2号武地税政发〔2004〕2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4-06-15 发布日期: 2008-04-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阅读: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武财税〔2004〕2号武地税政发〔2004〕26号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武财税[2004]2号

武地税政发[2004]26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财政所(分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财税[2004]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奖励  个人所得税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6日印发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4]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

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04]1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1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

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

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奖励  个人所得税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60份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