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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4-00039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4〕2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4-05-09 发布日期: 2008-04-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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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4〕22号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4]28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减免  权限  调整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5月10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2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

    除《通知》中明确需呈报省地税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各辖市地税局、武进地方税务局享有省辖市地税局核准或审批权限。

    二、关于审核、审批要求

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要结合我局印发的《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地税一[2002]33号)要求,切实落实各级调查核实、审核的责任。

调查人员必须根据《通知》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中各种类型减免税的重点审核内容,予以核实,针对相关减免税要素项目,出具详细的调查报告。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要有一名科(所)长参与调查工作。

三、备案统计制度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常州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见附件)以及分户情况明细表报送市局(税政二处),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附件:  《常州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减免  权限  调整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5日印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4]3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同时对减免税的现行政策、申报资料、重点审核内容等归类整理,并就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

(一)下列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核准或审批

1、税法规定减率征收的;

2、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的。

(二)下列减免税须层报省地税局批准

1、纳税人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

2、其他类型的减免税,纳税人年度减免税额超过500万元的。

(三)前款规定数额(含本数)以内的减免税,由省辖市地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关于审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详见附件1)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应及时通知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补充说明,必要时应有两人以上作专题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或者涉及面广的减免税,应采取集体合议制度,依法办理。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已作修改(格式见附件2),请各地按新表的要求填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以正式文件对减免税事项进行批复或请示,对不予批准的减免税亦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情况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二)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依照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对各类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各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报送本辖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并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减免  权限  调整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周淼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报送资料目录

(2004年2月)

 

一、社会福利企业……………………………………(1)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3)

三、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5)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12)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13)

六、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企业……………………(14)

七、校办企业…………………………………………(16)

八、新办第三产业……………………………………(19)

九、新办高新技术企业………………………………(21)

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23)

十一、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服务……………………(24)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25)

十三、科研机构转制…………………………………(28)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30)

十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1)

十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33)

十七、高校后勤经济实体……………………………(35)

十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36)

十九、老年服务机构…………………………………(38)

二十、青少年活动场所………………………………(39)

二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0)

二十二、生产环保设备(产品)的企业……………(41)

二十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43)

二十四、国有农口企业………………………………(44)

二十五、林业企业……………………………………(46)

二十六、渔业企业……………………………………(47)

二十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48)

二十八、“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50)

二十九、受灾企业……………………………………(51)

三十、乡镇企业减征10%……………………………(52)

注:

一、本目录中所列政策系截至2004年1月底的规定,以后将根据政策变化的情况适时修订。在具体执行中,凡有新规定的均按新规定执行。

二、有关减免税的加密文件不在此列,将另行发文。

 

 

一、社会福利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

8、省民政厅签发的《江苏省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

副本复印件(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

9、市、县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原件;

10、企业全部职工(包括残疾职工)姓名、年龄、工种、入厂时间、工资等一览表;

11、企业为被安置的残疾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12、上年度未减免的所得税款入库凭证;

13、企业是否改制的相关证明。如已改制,还需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方案及资本构成等相关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若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厂址等项目进行调整或变更,须出具由工商、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

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安置的“四残”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四残”人员比例的计算,不包括只挂名、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四残”人员以及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等);“四残”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残疾条件;残疾鉴定证明是否是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是否有适合残疾人从事劳动或经营的岗位;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企业是否为残疾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企业是否改制;变更的福利企业其变更原因,是否仍然符合福利企业条件;减免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8、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原件;

9、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须经地税机关确认盖章);

10、由劳动部门鉴证的企业与录用的失业、下岗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列表报送。内容包括姓名、年龄、签约日、起讫时间、合同号等);

11、企业为被录用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12、上年度未减免的所得税款入库凭证;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计算是否正确(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企业与被安置的人员是否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否签定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是否为被安置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安置的下岗职工与其原单位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第四年新增人数是否属实,比例计算是否准确;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三、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流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6、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税内容中的1、2、3、4条,在2005年底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四)报批期限

凡符合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暂不征收税款;次年2月底前,再按省局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此外,不同类型的企业还要分别报送下列资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下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还需报送: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1)、(2)、(3)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4)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还需报送:

(1)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名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重点审核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重点审核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经济实体”:重点审核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重点审核企业性质是否符合条件;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税收政策扶持对象;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是否是增值税纳税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条件;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重点审核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年销售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下;是否是增值税纳税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条件;企业是否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此外,还要审核上述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有否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为企业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及人员比例的证明;

8、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9、企业职工名册;

10、企业与安置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11、企业为安置的随军家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是否达到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是否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否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每一位随军家属是否只享受过一次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间是否进行了年检;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三)         执行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安置转业干部所持有的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8、历年享受减免税情况一览表(包括年度、金额、减免类型等);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减免税享受年度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否均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安置人员比例是否在60%以上;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有否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六、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企业

(一)            减免条件及内容: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

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减免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三)执行期限:开业之日起3年内。

(四)报批期限:比照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办理。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认定证明;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0、企业与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1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企业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是否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为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七、校办企业

(一)减免税条件及内容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注:根据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述政策已作调整,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

(三)执行期限

上述“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包括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执行至2003年度止,自2004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

上述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包括党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执行至2003年度止,自2004年1月1日起该政策调整为“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按老政策的口径)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江苏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中小学校办企业报送);

8、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

9、减免税金上缴学校的凭据;

10、企业是否改制的相关证明。如已改制,需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方案及资本构成等相关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11、上年度未减免的所得税款入库凭证;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按老政策的口径)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是否是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党校是否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是否是工厂、农场(是指从事工业、农业生产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校办企业)或培训班、进修班;是否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减免税金是否全额上缴学校;是否为改制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减免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八、新办第三产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新办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8、经营多业的各收入分类明细表;

9、企业开业不足半年、选择从下一年度起执行减免税政策的企业,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盈利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当年度缴税、减免税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书面申请;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新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新办”条件,是否属于变更或改制企业;新办三产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行业要求;从事咨询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等业务是否有资格证书;下半年开业、申请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的,重点核实第一张发票开出时间(从2003年11月起,开业之日统一改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日期),上年度的应缴税款有无入库或亏损有无弥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登记日期是否属实;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九、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第1、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第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政策第1、2条自1994年1月1日起;第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是否都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我省目前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有: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宜兴环保工业园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企业注册地在区内,而实际生产经营地在区外,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若企业注册地在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一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如果其在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帐簿、实行独立核算,则其在区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享受区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在区外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相关优惠政策。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的情况。

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8、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核算情况;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高校或科研院所(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真实性;免税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与支出是否与应税收支分别核算。

十一、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服务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

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8、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核算情况;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真实性;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与支出是否与应税收支分别核算。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我国境内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度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6、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减免依据

第1~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4、6、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2]70号);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政策第1~3条:自2000年7月1日起;第4条:从2002年度开始;第5条:自2003年度开始;第6、7条:自2002年起至2010年止。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信息产业厅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或生产企业证书(名单)及当年度年审报告;

8、历年减免税一览表(须经税务机关确认盖章);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附报相关文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省信息产业厅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是否通过当年度的年审(未通过年审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是否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此前成立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获利年度的认定是否准确;减免税年度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的情况。

十三、科研机构转制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中介服务型企业,自规定的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上述同等政策待遇。

2、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4、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5、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

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8、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9、历年减免税一览表(须经地税机关确认盖章);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改制前是否属于科研机构;是否在改制前已经进行了企业化管理;是否在改制前并入企业;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份比例(每年需鉴定一次);有无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证明材料;

8、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9、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10、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核算明细表;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性质;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单独核算。

十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7月10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性质证明材料;

8、医疗服务收入的核算情况;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是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免征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8、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9、历年减免税一览表(须经地税机关确认盖章);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改制前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者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原勘察设计单位所占的股份比例(每年需鉴定一次)。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进行独立核算,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苏财税[2000]5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苏财税[2002]5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财税字[2000]25号文自2000年1月1日起,财税[2002]147号文执行期限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8、企业年度收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分类明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高校后勤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否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学校;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是否是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的并与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是否单独核算;是否有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减免的流转税金是否并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机

关各部、委、办、厅、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

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0号)。

(三)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注:苏地税函[2004]26号已明确延长至2005年底)。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地税局公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8、收入分类明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申请免税收入是否是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是否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十九、老年服务机构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苏财税[2000]74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

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二十、青少年活动场所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苏财税[2000]58号文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文化或体育等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是否是公益性青少年场所。

 

二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8、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

9、经地税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以前年度减免税情况一览表(包括年度、金额、减免类型等);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产品)是否在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之列以及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认定的项目(产品);申请减免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是否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享受减免税的年度是否符合规定;减免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生产环保设备(产品)的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苏计经资发[2000]766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市经委和市地税局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8、各产品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生产的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该企业(分厂、车间)是否专门生产环保产业目录内设备(产品),能否独立核算;相关设备(产品)销售净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十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如,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分类金额、比例;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企业所从事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是否符合文件中规定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内容;有多种业务的是否单独核算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经营所得。

二十四、国有农口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种植业中,将薄荷、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所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粮、豆、棉、油种子的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2、对江苏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其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上述第1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苏财税[1997]52号文转发);第2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滩涂开发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30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税第1条政策自1997年1月1日起;第2条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占比例;

8、国有农口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需报送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免税的范围;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在有关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情况。

二十五、林业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税字[1997]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减免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当年从事林业及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属免税范围;从事林业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范围;免税业务与非免税业务有无分开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情况。

二十六、渔业企业

(一)减免税条件及内容

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的,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8、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9、当年从事渔业及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从事渔业类初加工的是否是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初加工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范围;从事渔业的是否有颁发的合格的证书,是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

二十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一)减免税条件及内容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农业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4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8、《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9、当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

核算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占比例;

10、申请企业属于重点龙头企业控股超过50%(不含50%)以上的子公司,则申请企业还必须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文件中界定的范围;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控股子公司当年度的资本构成,尤其要注意审核以实物投资的资产产权变更情况。

二十八、“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开业不足半年、选择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盈利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当年度缴税、减免税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书面申请;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是否在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新办企业条件;在下半年开业的企业,若选择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则上年的亏损是否弥补或所得税款是否缴纳。

二十九、受灾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受灾证明(由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

8、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受损资产清单;

9、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遭受损失是否因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情况,有无作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无保险公司赔偿。

三十、乡镇企业减征10%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百分之十,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符合乡镇企业三个条件;是否是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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